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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女子驾共享汽车被扣16天产生5700余元“用车费”

来源:天水晚报 2018-07-16 17:33   https://www.yybnet.net/

今年6月份,陕西咸阳市民王女士注册了共享汽车,没想到一次事故引发了系列烦恼。出事故后共享汽车被交警暂扣无法还车,16天其用车费用飙到5752.25元。

王女士14日称,她看到咸阳市义乌小商城门前停放着共享汽车。6月22日,为了尝鲜,她通过手机扫描车身二维码注册了这款“GoFun”的共享汽车App。“注册后上传个人身份证、驾照,然后交了押金,系统显示可以租车了,的确挺方便。”

没想到,第二天发生的一次事故让王女士十分窝心。“6月23日晚,我想去七厂十字,上车后倒车速度太快,剐蹭了后面的一个行人和两辆车。”据王女士介绍,事发后她当即联系了该平台客服,工作人员建议她报警,先行垫付赔偿费用,之后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情况联系保险公司赔付,修车费用另外计算。

“民警说事故调查期间要将肇事的共享汽车拖走,这样车辆没有在指定停车场还车,我的订单就无法截单。我将情况反映给客服,看能否通过后台将费用停止,他们表示可与当地负责人联系。”

7月9日,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应负全责。王女士垫付2.5万元赔偿费用后,将相关单据按平台要求提交给了保险公司。当天,王女士从交警队取车并还到了平台指定的停车场。此时,这辆共享汽车才停止计费。

随后,王女士将情况再次反馈给“GoFun”相关负责人,对方明确称,计费是由于事故交警扣车造成的,他们无法承担。王女士无法接受,“他们平台收取该费用,假定我一直在使用,但车辆被交警暂扣并未处于使用状态,怎么会产生用车费用?

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表示,共享汽车平台属于营运性质,王女士驾车发生事故导致车辆被交警部门暂扣,虽然其间未使用,但车辆停运对平台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平台收取一定数额的营运损失费比较合理,但让王女士支付5752.25元数额过高,确有不妥之处,双方可进行协商,或参考该型号共享汽车在市场上的平均租车费用,作为收取停运损失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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