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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员工入职不缴社保因工受伤单位担责

来源:陕西日报 2018-06-21 07:4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成全勃

  员工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好不参加社会保险,在发生工伤后公司是否就不承担责任了呢?

   【案情回顾】

  小张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2017年10月应聘到某科技服务公司,公司给出的工资是每月4920元。该工资已经包含个人缴纳社保需承担的920元,如果参加社保,社保费用将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如果不参加,工资将按4920元发放。小张觉得自己刚参加工作,不确定因素较多,如果更换工作,转移社保关系很麻烦,而且本身工资就不多,扣除社保费用后剩余的工资就没多少了。于是他与公司协商好不参加社保,并将该条款写入劳动合同当中。

  然而小张和公司怎么也没想到,就在入职后一个多月,小张不慎因工受伤。按法律规定这属于工伤,小张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小张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不参加社保,公司对社保事宜概不负责,遂不为小张申请工伤认定。无奈之下,小张自行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久,社保部门认定小张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后经鉴定,小张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随后小张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予相应工伤赔偿。

  【仲裁裁决】

  仲裁受理后,公司辩称小张自愿不参加社保,且该条款已写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之中,小张应当承担不参加社保的不利后果。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任何人或者协议都不能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应当向小张赔付工伤赔偿款合计4万余元。

  【律师说法】

  明明是小张自己同意不参加社保,并且在合同中承诺发生工伤后不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何最终公司还是要为小张的工伤埋单?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南新建律师表示,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因为职工的认可或承诺而减轻其法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小张虽然在劳动合同中与用人单位约定了不参加社保,但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仲裁最终裁决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南新建提示,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员工提出放弃社保换取更高工资时,用人单位须向其释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打消其念头,否则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用人单位。同时,劳动者也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切勿因小失大,引起不必要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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