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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高空坠物伤人,责任该由谁承担

来源:陕西日报 2018-06-20 07:3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马黎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的一天,刘甲在小区散步过程中被楼上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共同承担责任,给予受害人刘甲赔偿。2017年12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0.8671万元,物业公司承担赔偿15.2601万元,96户业主中的81户业主各自承担赔偿4396元,其余15户业主免责。

  【律师说法】

  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晓伟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所谓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就是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或者由于过失导致物品从建筑物内掉落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查明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形。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层住宅2楼以上的住户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那么将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侵权行为法》第87条的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并不是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而是适用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因此,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其他业主的行为将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记者点评】

  如今,生活在城市的人们,每天都会在高楼大厦间穿梭,高空坠物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安全隐患,轻则污染环境卫生,重则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对高层住户来说,应当对室外花盆等加强固定,并在遇到大风大雨天气时及时将其收回室内,不要把不易固定的物品和易碎品放到室外。对物业管理者来说,应该定期巡视,发现建筑上有危险情况时及时处理,并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划定安全线,劝导行人不要靠近危险区域。对过路行人来说,走在高楼或者户外广告牌下方的时候,要快速通过,切勿长时间停留,以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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