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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官能见官”,需要制度刚性约束

来源:南国早报 2018-06-18 16:06   https://www.yybnet.net/

新锐观察

□河北李英锋

行政诉讼案件中“民告官不见官”现象长期存在,武汉市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遏制。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对《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其中明确提出,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等在内的9种特殊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应由正职负责人出庭。在庭审中,出庭人员还需主动参与庭审发言。(据《新京报》6月17日报道)

从司法实践看,“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大量存在。仅以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为例,该院近两年来受理行政诉讼类案件244起,其中仅有100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中,正职负责人仅1人(某派出所所长),其余均为副职负责人。部分行政机关基本全年无负责人出庭。

显然,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须在落实《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动真格。武汉市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和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形、底线义务,并将出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相当于给行政机关负责人发了一张“法律传票”,增强了这项法律义务的刚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法律的落实,能够让审判人员、案件当事人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有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能够监督和保障被诉行政机关更好地贯彻法律要求,履行出庭应诉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体现出被诉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敬畏,对案件的重视,对法庭以及原告的尊重。让被诉行政机关以更认真的状态参与诉讼,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有助于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有人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一次行政诉讼,等于受了十次法治教育,诚哉斯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肯定要对案件、相关法律进行充分了解和学习,在诉讼过程中,面对原告的质证,更容易直观地看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漏洞和风险。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确有不规范之处,负责人肯定会出汗、脸红、尴尬,进而深受触动。有了参与行政诉讼的经历,行政负责人不仅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会明显增强,还会推动整个行政机关进一步堵住行政行为漏洞、规避行政风险、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如此,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就有了更多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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