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现场对财物进行清点、登记
本报记者 班姣
4月12日上午9时,在宝塔区七里铺大街的一处房产处,市中院执行局对该建筑物第3层301铺现场进行了强制执行。
“我们做了很多次协调工作,但就是起不到效果,这才决定依法强制执行。”负责该执行案件的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强制执行,共出动60多名工作人员进行强制腾房,此外,还对可能遇到的相关紧急情况做出预案,由执行局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现场指挥,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执行标的已移交申请人 案外人却突然提出异议
据了解,2015年4月份,庞某某与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合房产)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诚合房产向庞某某借款6400万元,期限5个月,并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此外,双方还签订了商铺抵押合同。同年7月,因诚合房产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庞某某向延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随后,庞某某向市中院申请执行延安市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院依据延安市仲裁委(2015)延仲裁字第088号、089号裁决书,依法查封了诚合房产名下七里铺大街凉水井77号院A栋1层112、101、115,2层201,3层301,5层501铺6处房产(抵押物),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016年3月,市中院裁定拍卖之前查封的6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因两次裁决的申请执行人均为庞某某,且被执行人均为诚合房产,2016年7月,市中院裁定将查封的5处房产(除5层501提出异议外)以保留价7290余万元交付庞某某抵偿部分债务。
在同年9月,案外人戴某某对执行标的中的301铺提出异议,理由是该房产权属不明,产权有争议,法院不能查封、拍卖、或者以物抵债,请求撤销执行行为。
两级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当事人在商铺盖起彩钢房
据相关判决显示,2009年,戴某某、惠某某以及刘某某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三人入股合伙建设宝塔区农业局经适房工程,工程款垫资分四股,戴某某两股,惠、刘二人各一股(其中,惠某某为公司法人),收益分配按垫资股进行分配。
2010年9月,戴某某与惠某某签订转股协议,约定将戴某某投资的2000万元,以增值利润4000万元转让给惠某某(该部分以商铺3层、4层整层抵付),本利共计6000万元,转让后,该楼的投资股权100%归惠某某所有。
市中院认为,案外人戴某某所诉的标的物经过三次拍卖流拍,已于2016年7月28日裁定折抵给庞某某抵偿借款,案件在案外人提出异议前已经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驳回了戴某某的异议申请。随后,戴某某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2016年12月,陕西省高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延安中院异议裁定。
2017年3月份,市中院将除3层301以外的房产交至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但301铺因戴某某实际占有迟迟未能移交。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年多来,多次与戴某某进行沟通,其对立情绪较大,拒不主动搬离,并扬言要以死相拼,导致案件无法执结。
4月12日,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大厦商铺还是毛坯建筑,在3层商铺入口加盖商铺还是毛坯建筑,在3层商铺入口加盖了铁门,301铺空间上也加盖了临时的彩钢房,彩钢房中有床铺、沙发、火炉等家具用品。当天上午9时许,戴某某仍在该彩钢房中不愿撤离,在执行法官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法警强行将戴某某带离现场。
与公证“牵手” 逐一清点全程拍摄
为了防止此次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提高执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强制执行顺利进行,市中院邀请市公证处对执行腾交该楼房的过程及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同时,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监督,并全程对中省两级法院进行远程直播。
在现场,工作人员对场面进行有效掌控,整个过程井然有序。由于彩钢房内东西比较多,摆放着双人床、柜子等家具和燃具等物品,公证人员对这些物品现状逐一进行了详细的拍照、摄像;法院人员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从打开房门到最后搬离现场,搬入指定仓库,都始终保证了在摄像机下工作,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
中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强制执行该案,一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来也是向公众表明延安中院着力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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