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电达)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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