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3月份,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2807件,业务咨询19798件,违法举报226件,共计22831件,与上月相比上升了14%。已办复21327件,办复率93.4%,挽回经济损失671.36万元。
3月份,房屋类投诉115件,与上月相比上升了2.7倍。涉及开发商的主要问题:一是消费者预定的房屋不愿继续购买时,不退还订金;二是缴纳首付款后,要求涨价;三是房屋面积、配套设施等内容与宣传不符;四是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交房和支付违约金。
12315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一是选择正规的开发商,保障房屋质量,合同签署,产权办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二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注意文本是否规范,仔细阅读并认真填写;三是确认交房日期,注意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四是看清计价方式、总价款及支付条款,合同中要明确每平方米价格,其他费用应一并列明;五是确认购买面积,如购买的商品房有面积差异,合同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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