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薛生贵)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办法》规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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