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维)本月开始陕西省女职工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相应的特别劳动保护引发热议,昨日下午,在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省总工会、省法制办以及企业代表、学者、律师对《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十大亮点。其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为理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规定在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在原文件基础上增加了对女性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护的内容。
针对女职工经期保护,痛经假广为关注。按照规定,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规定新增了卫生用品和卫生费,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护理费。女职工备孕期的保护也纳入规定,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
对女职工孕期保护也进行了细化,对保胎享受的权利明确规定,并规定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怀孕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同时,女职工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怀孕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新增了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的内容。
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要定期安排女职工健康体检、妇科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哺乳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对女职工预防性骚扰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遇到此类问题反映,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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