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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人大代表建议规范患者医疗签字方式 尊重患者自主签字权

来源:澎湃新闻 2018-03-11 09:59   https://www.yybnet.net/

近些年,因未取得家属签字导致无法手术,进而引发医疗风波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张斌的关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了解到,包括张斌在内的两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规范患者医疗签字方式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首先提到了去年发生的陕西榆林市一名孕妇因不堪分娩痛苦坠楼身亡一事。《建议》称,事情发生后,家属和医院均称责任在对方,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孕妇曾强烈表达过自己希望行剖宫产的愿望(医院公布的监控录像截图显示,产妇曾走出待产室沟通,期间两次下跪),却没有得到家属及医院的尊重,因为没有及时行剖宫产手术导致该孕妇坠楼身亡,造成一尸两命。

《建议》分析指出,一直以来,对于医疗方案谁来签字,医疗机构依据的是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颁布并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该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一规定将患者医疗签字权实际赋予了患者家属,即虽然患者同意手术,但同时也要家属同意并由家属签字,正是由于这个规定才有了一些医疗风波中要有家属签字的做法,这也是医院基本上都采取由患者家属签字做法的依据。

但是,这种患者同意、家属签字的程序,实际上剥夺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2010年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这个规定是正确的,然而,从效力等级上看,作为卫生部规章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显然是无力对抗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另一方面,国务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时即与上位法的《民法通则》相抵触,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孕妇作为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自己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对这一问题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按照这一规定的表述,医疗方案首先应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即由患者签名。只有不宜向患者说明(如绝症等),患者无行为能力等情况下,才由患者家属签名。

为此,《建议》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合法性审查,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使之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明确患者医疗签字的自主权。

其次,建议医疗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和依法履职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疗执业的规则意识。

最后,建议医疗机构应将依法尊重患者医疗签字自主权的规则和实践操作纳入住院医师培训的内容之中,增加对尊重患者知情权和医疗签字自主权内容的培训比重,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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