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凌旎)从今天开始,面试时不敢提及正在备孕、为平衡工作和宝宝而忙的焦头烂额,这些困扰着女职工的问题将随着《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称《规定》)的正式施行得到改善。
《规定》要求,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等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女职工可以获得合同顺延的权益,直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同时,《规定》要求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将获得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休假时间方面,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时,用人单位须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
该《规定》还对“痛经假”作出了明确规定。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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