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妍)2月9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陕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严禁超规模、跨区域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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