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马黎
尽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汽车销售商家“退一赔三”的案例在全国并不罕见,但西安中院审结的这起汽车消费领域“退一赔三”案件,在陕西省却引起广泛关注。本案对于陕西省广大商品经营者规范自己经营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同时也极大地鼓舞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消费者从中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帮自己维权是实在且具体的。
从近年来各级消费者组织收到的投诉来看,由于汽车销售模式的特殊性以及标的额较高,消费者要求加倍赔偿,尤其是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例还比较少,大多数是通过修退换的方式解决。但这不等于说汽车领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空白地带。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到,虽然汽车标的额较大,经营者欺诈的方式也比较多样,但只要消费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主动收集有效证据,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要强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弘扬的是“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的市场发展法制理念,所要保护的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核心作用,却又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所要提倡的是“合法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发展原则。因此,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应当善于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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