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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车祸受伤,车主是否应担责?

来源:陕西日报 2018-01-02 06:4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成全勃实习生张煜荣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日常生活中搭顺风车的现象日益常见。搭顺风车固然有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等诸多好处,但是也会遇到一些麻烦和风险。

【案情回顾】

张某与何某同在一家单位工作,且两人系大学同学。前不久的一天,下班后,张某驾驶私家车载着何某匆匆赶去参加同学聚会。汽车在转弯过程中,由于张某超速驾驶,导致车辆突然失控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以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辖区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仅受轻伤,何某却因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共计12万余元。何某出院后,向张某要求赔偿损失,被张某拒绝。何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张某辩称:自己与何某既是同事又是同学,搭载何某是出于自己的一片好意,并且没有收取任何报酬,发生车祸纯属意外,自己受了伤,修车也花了不少钱。如今何某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不该由他全部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考虑到何某无偿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张某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我国的法律所倡导和保护。但无论同乘者是有偿还是无偿乘坐其车辆,张某作为车辆驾驶员都有义务保证同乘者的人身安全,不能因为同乘者是免费搭乘车辆就降低驾驶员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人身利益是高于一切的。据此,何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由张某承担80%。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何某损失11万余元。

【律师评析】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认为: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是为国家法律和社会风尚所倡导的行为。好意同乘虽然是无偿的,但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合同法》第302条附带规定了对搭乘者的赔偿问题的除外条件。无偿搭乘车辆,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不能按照客运合同的交通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给搭乘人造成损害,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人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何某无偿搭乘张某车辆,属于好意同乘情形。由于张某没有遵守交通安全法,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没有做到谨慎安全驾驶,故事故由张某负全责,其对何某虽无合同损害赔偿义务,但负有侵权赔偿义务。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对何某需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张某赔偿何某后,其损失可以通过车上人员座位险予以弥补。

【记者点评】

让他人搭乘顺风车是一种助人为乐的善举,既是社会和道德规范所提倡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在目前国家法律对好意同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作出详细规定,不应对谨慎守法的驾驶员苛责过多,免得好心人伤财又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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