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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处理结果,陕西省司法厅被判违法

来源:澎湃新闻 2017-11-13 20:11   https://www.yybnet.net/

近期,在一起行政诉讼中,主管一省司法行政工作的陕西省司法厅被判违法。澎湃新闻获取的该案判决书显示,该案起因系原告曹鹏飞认为关于其父死因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嫌存在虚假鉴定。便将出具该鉴定意见的西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投诉至陕西省司法厅。

但投诉迟迟未得到答复,曹鹏飞便以陕西司法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8月9日将该厅起诉至西安铁路法院。最终,陕西省司法厅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投诉作出书面告知而被判违法。

针对投诉,西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曾向陕西省司法厅回函称,该案鉴定程序合法,无违纪违规之处,更无虚假鉴定。

上述鉴定意见书认为,曹鹏飞父亲系中毒死亡。曹鹏飞的代理律师余超告诉澎湃新闻,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发现,作出该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没有法医毒物鉴定资质。相关证据已被法院确认。

出具鉴定意见的三位司法鉴定人均无法医毒物鉴定资质。

陕西省司法厅被判违法

判决书显示,在和煤矿保安发生冲突后,陕西榆林人曹文化非正常死亡。3月30日,受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委托,西交大司法鉴定中心针对曹文化死因出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显示,死者曹文化血液中未检出毒物,而事发现场提取的塑料袋、矿泉水瓶和不明液体浸润沙土中均检出呋喃丹(一种农药),鉴定意见认为曹文化系呋喃丹中毒而死。

曹鹏飞认为,曹文化血液中并未检测出呋喃丹,西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虚假鉴定。5月30日,曹鹏飞向陕西省司法厅寄送投诉材料,请求对西交大司法鉴定中心及该中心鉴定人员刘新社涉嫌虚假鉴定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由于迟迟未得到答复,曹鹏飞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8月9日将陕西省司法厅起诉至西安铁路法院,该院于8月23日立案。

在举证期限内,陕西省司法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针对曹鹏飞投诉的《告知书》复印件,该告知书出具时间为9月5日。直到9月20日,法院向曹鹏飞送达被告的举证材料时,原告方才得到这份告知书。

“9月20日的送达是双方交换证据,是法院送达而非行政机关送达。”曹鹏飞的代理律师余超称,陕西省司法厅针对曹鹏飞的投诉,直到10月10日开庭的时候,才作出答复。判决书内容印证了这一说法,“被告当庭向原告送达9月5日《告知书》原件。”

经审理,西安铁路法院认为,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在本案中,被告陕西省司法厅应在2017年6月7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原告,但被告并未书面告知原告受理结果,应当视为被告受理投诉。按照规定,被告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即8月6日前办结。

据上,西安铁路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陕西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曹鹏飞书面告知其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出具鉴定意见的三位司法鉴定人均无法医毒物鉴定资质。

西交大司法鉴定中心称无虚假鉴定

虽然陕西省司法厅被判违法,但其对曹鹏飞的投诉并非无所作为。西安铁路法院审理查明,在收到曹鹏飞的投诉书后,陕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于6月15日,责令西交大鉴定中心对此案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

8月2日,西交大鉴定中心向陕西省司法厅出具《关于曹文化非正常死亡一案家属投诉书的答复函》。该函就曹鹏飞投诉内容作出回应,称,“家属认为毒物分析从曹文化心血中未检出呋喃丹成分,认为鉴定结论不合情理。我中心关于心血中未检出呋喃丹已在分析说明部分予以说明,呋喃丹在体内具有代谢与排泄迅速的特点,加之本例死者生前有抢救史,故血液中未检出呋喃丹。法医学死亡原因分析除了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物分析检验外,还要结合临床资料及案情、现场等资料……”

针对家属质疑的“4月26日,警方委托西交大鉴定中心对曹文化尸体进行补充尸检鉴定,但该鉴定中心未对该次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的问题,西交大鉴定中心在前述上报给司法厅的答复中亦有解释:“4月25日,受警方委托,聘请我中心相关专家对曹文化尸体相关检材进行提取,而非死者家属所说的进行补充鉴定,自然不存在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之事。”

西交大鉴定中心补充道:“我中心在委托单位委托的情况下,再次提取了死者部分组织脏器并交给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将检材送往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呋喃丹定性检验。该案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科学、可靠,无违纪违规之处,更无虚假鉴定,控制检材影响鉴定结论之举。”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陕西司法厅违法。

鉴定人员无法医毒物鉴定资质

引发上述行政诉讼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委托对曹文化死因进行鉴定的是西交大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刘新社、李涛、张平。

“在起诉司法厅的时候,我们通过司法部网站查到这三名司法鉴定人均无法医毒物鉴定资质。”曹鹏飞的代理律师余超告诉澎湃新闻:“起诉司法厅的时候,这三个人的资质问题我们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了。”

西安铁路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印证了余超的说法,该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该证据显示,刘新社、李涛、张平的执业类别均为法医病理鉴定。

此外,余超提供的此组证据中还包括西交大司法鉴定中心另外两名司法鉴定人的信息,“这两个人是有法医毒物鉴定资质的,之所以列举这个例子,是想告诉法院,法医毒物鉴定是一个单独的类别。”

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余超认为:“法医病理鉴定最多只能做毒物分析,就是测体内有没有毒,分析一下毒物的成分和毒物的量。至于推断下结论就属鉴定的范畴,毒物鉴定比毒物分析的范畴大很大,交大司鉴中心把无毒推断为有毒是典型的毒物鉴定,属于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判决书及陕西省司法厅答辩状显示,针对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人资质问题,该厅未作答复。

对于曹鹏飞的投诉,陕西省司法厅在开庭时送达的告知书显示,经核实,曹鹏飞的投诉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依据相关规定,对曹鹏飞的投诉终止处理。建议其与办案机关(委托方)沟通协调,申请重新鉴定。

对此,曹鹏飞的代理律师余超认为,曹的投诉并非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是投诉虚假鉴定的问题,被告应当举证排除被投诉人存在虚假鉴定的问题,如果被告没有证据排除被投诉人存在虚假鉴定行为,则对本案的投诉处理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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