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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解读新《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二)

来源:陕西日报 2017-11-08 06:40   https://www.yybnet.net/

郭琳

教育培训已成多数家庭的重要消费支出,学生和家长有哪些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省消协将从案例为广大消费者解读。

今年9月,消费者赵女士向省消协投诉,称她所住小区附近有一家早教中心,不但离家近环境不错,工作人员态度也好,预交一年学费还可以享受8折优惠,赵女士为13个月的孩子缴纳了9600元学费,约定学期一年,每周上两次课,每次1.5小时。赵女士孩子只上了7次课之后,该早教中心就宣布搬迁,新址距赵女士家很远。孩子太小自己工作又忙,赵女士实在不方便去新址上课,于是提出退学,希望早教中心予以退款。早教中心以小班教学成本高名额有限等等理由拒绝退费。经调查,赵女士投诉属实。省消协向早教中心指出,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不按约定的授课人、课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以及其它费用。早教中心的行为已违法,应配合调查处理,积极退费并取得消费者谅解;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此投诉将面临诉转案,除本身应承担的退费责任外,还将因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面临行政处罚,必要时消协组织还将进行媒体发布点评曝光。早教中心认识到错误,表示可以退费,但又提出当初报名时因为预交一年学费享有8折优惠,现在中途退费,只能以全价计算扣除已上过的7次课时费。省消协再次告知,新修订《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面对法律明文规定,早教中心负责人表示接受消协调解,及时为消费者退费。消协进一步向早教中心指出,经营者积极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落实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以优质商品和服务获得消费者认可才是企业生存发展正道。早教中心负责人表示接受消协组织的监督和批评,并积极整改,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投诉纠纷。

伴随着营利性教育培训产业的火爆,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新《条例》针对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性条款对于保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利,规范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链接:新《条例》涉及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十七条 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者网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培训;

(二)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内容;

(三)违反约定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

(四)不按约定的授课人、课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

(五)迫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迟延学业;

(六)其他不按法律、法规或者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行为。

经营者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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