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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陕西省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检验标志和年审标志合二为一

来源:西安日报 2017-10-29 06:2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马昭)记者近日从省环保厅获悉,11月1日起,对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辆,将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窗前不再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表决稿)。对原条例中与国家有关要求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其中包括取消环保部门核发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依据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管理标志”。因此《草案》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应当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为此,下月起,对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辆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今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车窗前不再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这意味着,机动车环保检测已成为安全技术检验的前置条件。机动车检验机构会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所以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并不意味着取消年审时车辆尾气的检测,只是环保检验标志和机动车年审标志合二为一,简化了车检的办理流程。如果车辆环保不合格,也就无法拿到车辆年审合格标志,车辆也就无法上路行驶。

记者了解到,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6年内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免于尾气检测。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跨省的异地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环保部门提醒广大车主,随时关注爱车的尾气排放,发现冒黑烟等问题,及时维护维修,避免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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