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下水监测和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地下水监测工作。
省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省地下水监测工作,收集、审查和汇编地下水监测资料。
市、县(区)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好辖区内地下水监测工作。
第二章站网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下水管理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下水保护与开发利用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分级建设、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已有地下水监测资源,编制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负责组织建设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各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应当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需要建设地下水监测站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编制地下水监测站建设方案,报省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审查,并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接入工程所在地县级地下水监测系统。
第六条地下水监测站网管理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国家及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由省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具体委托各设区市组织实施。市、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地下水监测站网的运行维护。其他监测站的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鼓励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地下水监测站网管理。
第七条地下水监测站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确需迁建的,应当由迁建单位编制迁建方案,报有管辖权的地下水管理机构审批。迁建费用由迁建单位承担。
对利用生产、生活井进行监测的监测站,应当保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测站迁建程序报批。
第八条各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建设的地下水监测站网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动态监测
第九条各级地下水监测应当覆盖所辖行政区,监测项目包括地下水水位、水质、水量、水温等。
第十条地下水位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站应每日监测6次。未实现自动监测的重点监测站应每日监测1次,普通水位监测站每5日监测1次。水位统测站每年监测3次。
水质监测应每年3月及8月各监测1次。
水温自动监测站频次与水位监测相同。人工监测站应于每年3月、月、月及12月的26日8时各监测1次。
水量监测应每月统计1次。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专用地下水监测站应当无偿向县级以上地下水管理机构报送、汇交地下水监测数据资料。其报送、汇交的地下水监测数据资料不得伪造、涂改。
第十二条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对自动监测数据应当每日进行校核,对人工监测数据应当每月收集分析。发现异常数据要及时进行现场复核。
各设区市地下水管理机构应每月汇总审核辖区内地下水监测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级地下水管理机构。
省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按月汇总审核全省地下水监测资料。
第十三条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水位、水温、水量监测数据,各设区市地下水管理机构审核后每月10日前上报。
水质监测数据由各设区市地下水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并分别于当年的4月和9月底前上报。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内上年度地下水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在当年3月15日前上报省级地下水管理机构。省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省地下水监测数据库,对监测资料进行统一汇编、审查及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地下水监测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地下水监测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监测数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隐匿、伪造、涂改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对地下水监测信息进行及时汇总分析,编制成果报告,由相关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发现地下水监测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接近地下水水位控制红线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的人民政府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治理或者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地下水监测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按规范监测,不得错报、漏报和谎报。负责做好监测站的管护和监测站周边环境管理,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度,落实地下水监测责任。各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加强监测队伍建设,保持监测队伍相对稳定。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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