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顾荣)记者昨日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为主要建设模式,培育创业主体。
《办法》明确,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场所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创业实体近3年均不少于25户,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入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近3年均不少于200个。返乡园区的认定需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其中,省级返乡园区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且实际创业孵化运营面积不低于30%,入驻企业不低于30家,吸纳就业不少于300人。
市(区)、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补贴资金依据创业孵化(创业扶持)实际效果核算,原则上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的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不超过3000元,给予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市(区)、县级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总额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
省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区)按自行确定的补贴标准进行核算、拨付。省本级对成功创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成功创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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