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白圩珑)日前,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对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实施行政登记。
据悉,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影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对于2017年9月1日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需于2017年9月1日至30日携带《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前往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
对于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行政登记的变更和终止可参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前往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
税务师事务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和信息请确保真实合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中的签名要求当事人亲自签名,不可代签。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后,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对未经行政登记而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的机构,省税务机关将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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