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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家属不同意”式医疗悲剧

来源:山东商报 2017-09-07 14:10   https://www.yybnet.net/

针对日前陕西榆林发生的“待产孕妇跳楼身亡”事件,9月6日,院方再次发表声明,给出事发经过的监控画面截图,称产妇曾下跪,多次“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而就“为何剖宫产手术必须家属签字”,医院表示,“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而孕妇家属方表示,产妇数次要求剖宫产,丈夫都答应了。(《北京青年报》9月6日)

纵观整个“待产孕妇跳楼身亡”事件发现,这一悲剧性事件之所以会发生,其关键不在于争辩“是谁拒绝了剖腹产”,而在于进一步追问:何以在孕妇本人“多次要求剖宫产”情况下,“家属是否拒绝”仍会成为“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决定性因素、先决条件?换言之,对于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剖宫产手术,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孕妇本人,何以竟然不能“说了算”,而必须由家属来决定?要知道,是否实施剖宫产手术,不将关乎患者的医疗选择权,更是关乎一个人基本健康、生命的最根本人身权利,这样的权利,医院显然应该也必须充分尊重,而如果事实当真如此——剖宫产手术能按孕妇要求及时实施,那么“跳楼身亡”悲剧实际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从医院出示的证据看,当事产妇确实“签署了《授权书》”,但这一“授权委托”能否成为医院“拒绝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充足理由,无疑值得推敲。比如,面对孕妇“数次要求剖宫产”的事实,作为被委托人的家属,是否还应继续违背被委托人的意愿“拒绝签字”?当被委托人与委托人意见发生矛盾时,是否更应以委托人的意见为准?要知道,被委托人的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为委托人服务的,只能尽可能地去维护而不能损害委托人的权益。诚如有法律人士指出的,“委托代理人要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来行动。如果委托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该授权委托书应当视为自动失效;当两人出现矛盾时,以委托人的意愿为准。”

这种背景下,医院方面以“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为由,置“产妇数次要求剖宫产”的强烈意愿而不顾,拒绝实施剖宫产手术,无论从法理,还是医学伦理角度,显然都是说不通的,不仅有违“尊重患者权益”的法理,更严重违背“救死扶伤”、“以病人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基本医疗伦理。

当然,在强调医院做法不合理的同时,回头从法律制度角度审视,恐怕也要意识到,相关医院之所以会坚持“必须家属签字”,除了因为“规避自身风险、怕担责任”,事实上也与目前我们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细化有关。比如,细读最近许多媒体频繁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不难发现,尽管这些法条都规定了实施手术“必须患者同意”,以及“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等特殊情况下,医生可以决定实施手术,但仍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细化:其一,当患者与家属意见出现矛盾时,究竟应该“听谁的”“谁说了算”?其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只按患者和家属某一方意见行事,实施或者不实施手术,相应的后果责任应该如何分担。

很明显,如果在法律源头上,不将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明确患者对自身手术的最终选择权、决定权,类似这样因“家属不同意”而引发的医疗悲剧,就很难彻底避免,而由此引发的各种争执,也很难及时充分厘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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