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电达)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共15条,明确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居民主体地位,按照全面、真实、经常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城市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指导、支持、帮助本辖区城市社区的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引导城市社区居民依法参与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督促检查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工作;接受居民对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有关事项的意见或者建议,调查处理有关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的异议;负责其他有关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事项。
《办法》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目录公开下列事项:城市社区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对象和内容;社会救助、政府补贴居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等情况;城市社区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办法》规定的公开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财务往来较多的城市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居民利益并需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
居民对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城市社区居务公开后5日内直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通过城市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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