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重点对网购、快递、预付卡等新型消费进行了规范。(资料图片 记者 王旭东 摄)
■记者轩辕杨子
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过后的《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细化了经营者的责任,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维权职责,完善了消费者组织的职能,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细化和补充。关乎你我消费权益的这部新《条例》里有啥亮点?记者也采访了西安市消协部门,对此进行解读。
为什么要修订?
新《条例》要与现行法律、消费结构相符
“现行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1998年12月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通过的,《条例》颁布实施近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家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新领域的消费问题再用旧的条例来结合,显然已经滞后了。”近日,市消协秘书长李安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今网络消费渐成规模,消费品和消费服务的种类日趋丰富,商品房、机动车、共享产品、金融服务等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新的消费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要求对旧的条例进行提升。“尤其是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让旧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与现行法律、消费结构、消费理念明显不符;因此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条例》进行了修订也是与时俱进的体现。”
新《条例》有哪些值得关注?
十大亮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据了解,新《条例》中涉及十大亮点:完善政府消费维权监管职责;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倡导建立方便的消费维权和解机制;消费者权利进一步充实细化;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热点消费领域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新消费方式加强规范;公用事业服务消费纳入保护范畴;对不公平等格式条款内容全面规范;加强重点消费人群的保护。
其中,尤其值得消费者关注的几点,李安邦也特别进行了解读。“作为消费者,权利进一步充实细化了,比如新《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等提出评价意见,对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李安邦说,同时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也被强化,主要体现在明确经营者商业宣传义务、细化了经营者准确计量义务、强化了经营场所保障安全的义务等:“比如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能即时出具发票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消费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等等很多细节。”
新《条例》与时俱进体现在哪里?
涉及热点领域和新消费形式
对于热点消费领域,新《条例》也加强了保护力度。比如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在房地产消费领域,新《条例》还列举了六个方面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
对新消费方式也加强了规范。“现在网购、快递、预付卡等新型消费很多,遇到的投诉也很多,新《条例》在这几方面也重点进行了规范。”李安邦解读说,比如明确规定在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基础上,对部分不宜退货的商品,明确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新《条例》对公用事业经营者的义务也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定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应当公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
另外,新《条例》还特别关注了老年消费。尤其针对近年来老年人保健品消费发生的一系列问题,新《条例》明确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其对产品功效的介绍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新《条例》中是否加大了惩处力度?
对侵权违法行为的罚则更加清晰
新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日实施,在诸多亮点中都能看到对消费者权益的大力度保护。但一旦遭遇纠纷或者商家侵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如何?
“新《条例》对侵权违法行为的罚则更加清晰。依据《消法》规定,新《条例》对有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对民事责任、人身侵害责任、伤残赔偿责任、欺诈行为责任、强迫交易责任、公职人员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并加大公职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有利于《条例》贯彻落实。”李安邦表示,另外新《条例》确立的“失信惩戒制度”、“行政罚款制度”等填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空白;这些规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产生极大的威慑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法律意义。
市消协也表示,新的《条例》实施后,将更加注重特殊群体的消费,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平台、手机短信等媒介向消费者宣传《条例》的新内容,扩大《条例》的社会认知度,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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