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划定经营行为“红线”
●保障消费维权更有“人情味”
本报讯(记者耿薇)新修订颁布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施行。记者从8月25日召开的《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条例》着力解决陕西省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政府、消费者、经营者、社会多个层面予以规制,将在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劣质奶粉、伤人电梯、问题电缆等事件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从陕西省消费领域的实际情况看,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不够畅通,维权机制不够健全;部分行业、企业法治意识淡薄,诚信缺失,制假售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还较为突出;消费侵权引发的消费纠纷和矛盾还时有发生,纠纷调处、违法行为查处的群众满意度还不够高。
《条例》在明确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基础上,在公平交易权中增加了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同时,《条例》对消费者的监督权进一步充实细化。评价商品的质量、价格、计量和服务的态度,举报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对行业规则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都成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在强化热点消费领域经营者义务方面,《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免费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示资费计费标准、方式,不得收取未经消费者同意而产生的服务费用;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价款、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房屋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等侵权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旅游经营者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机动车经营者不得搭售汽车附件、强制投保;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对部分不宜退货的商品应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预付卡经营者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在关注重点人群消费维权方面,《条例》有一系列充满“人情味”的条款。如老年人消费保健品时,产品功效的介绍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时,经营者必须如实告知提供的服务内容,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违反约定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
此外,《条例》对侵权违法行为的罚则更加清晰,增加赔偿金额、赔偿精神损害、没收违法所得、高额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记入信用档案、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等,都被写入《条例》,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必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产生极大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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