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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税

来源:西安晚报 2017-07-29 11:02   https://www.yybnet.net/

五 类 房 产

东方IC供图

日前,省政府印发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其中明确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等在内的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指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相关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西安市1.5元至27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实施办法》明确,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五类房产

免征房产税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指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根据相关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该《细则》明确,五类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据了解,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记者康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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