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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人为灾害“谁引发、谁治理”

来源:西安晚报 2017-05-24 05:10   https://www.yybnet.net/

昨日,《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人为灾害“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四个等级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陕西省地跨陕北黄土高原、关中盆地、陕南秦巴山地,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隐患点多,覆盖面广。据统计,近三年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255起,共造成63人死亡,16人受伤,57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5.7亿元。

《条例(草案)》明确了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其中,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在预警预报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撤离受威胁对象,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新建居民点

《条例(草案)》明确,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禁止新建居民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爆破、削坡、加载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援过程和灾害成因等信息。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信息。

《条例(草案)》明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组织治理并承担调查、勘查、设计、施工、维护等经费。

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信息的;阻止、妨碍地质灾害防治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预报预警设施的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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