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
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可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自行确定和计算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申请事项,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核发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对简化管理的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余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可到企事业单位进行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依证开展监管执法
环境保护部门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监管执法,也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事业单位排污进行实测;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证明材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要提高检查频次。
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违法排污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
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环保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排污许可制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部门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导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公布监管执法信息和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与环保举报平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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