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拟定,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行业“红名单"制度,负责选树诚信典型,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各行业、各领域诚信典型实施联合激励。
自然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四条件之一的,也可列入诚信典型“红名单",即:获得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陕西好人等荣誉称号的;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诚信事迹突出被有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的;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树立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根据规定,将鼓励社会各界对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采取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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