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陕西省园林城市系列包括:陕西省园林城市(县城)、陕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陕西省生态园林县城、陕西省园林城镇。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可申报创建陕西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系列工作。申报评审管理将遵循自愿申报、调研指导、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按照要求,申报城市(县城、城镇)须在每年5月底前以政府名义向省住建厅报送申请及申报资料,设区市以下各级政府申报的须有设区市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意见,省管市(区)县可直接向省住建厅报送。
《办法》明确,申报陕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必须制定创建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报送省住建厅及设区市主管部门备案。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总体实施方案要连续实施2年以上,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总体实施方案要实施1年以上,实施2年以上的要有年度工作任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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