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符合条件可列入诚信典型“红名单”
诚信典型是指综合信用优良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对提升诚信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稿拟定,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行业“红名单”制度,负责选树诚信典型,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各行业、各领域诚信典型实施联合激励。
法人及其他组织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六项条件之一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即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中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最高等级的;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诚信事迹突出或者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被有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的;综合信用优良,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树立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四条件之一的,也可列入诚信典型“红名单”,即:获得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陕西好人等荣誉称号的;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诚信事迹突出被有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的;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树立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诚信典型逛公园游景点拟免票或优惠
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也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比如,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最大程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对诚信典型进行标注,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公派出国、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公租房保障、城市落户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等。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采取激励措施。比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便利服务;城市交通系统给予购票优惠政策等。
本报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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