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立足陕西实际,明确了建设目标、责任部门、工作时限及完成标准,对失信被执行人从11个方面34项惩戒措施予以限制,将工作任务详细分解到省级各部门,覆盖面广,操作性强。《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推进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诚信陕西”“法治陕西”“平安陕西”,推动形成执行联动大格局,助力陕西省实现“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省发改委要牵头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要加强工作监督,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要落实好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推进实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力度,在人员、物质、编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建设,加快推进陕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配备和软件开发,确保全省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如期全面运行。要大力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及户外广场等平台或场所,通过公布红黑榜、报道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工作和对联合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声势,扩大社会影响。
《实施意见》还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挠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将依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法院《关于对妨碍、抗拒和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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