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拟定,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为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在陕西省法制公众信息网,社会各界可于2017年5月10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传真:63916444 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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