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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证监局结合近期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举报较为集中的事项,对相关业务主要风险点和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归纳梳理,供投资者研读参考。陕西证监局与西部证券共同提醒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全程中,应注意选择“四个合法”:合法机构、合法业务、合法人员、合法场所。
在本期专栏中,我们来聚焦融资融券这一投资热点话题。融资融券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创新业务,相关制度设计既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教训,又有适应于我国证券市场环境的自身特色。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有全面的了解,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等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充分认识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掌握防范的方法。
未雨且先绸缪 认清风险要素
同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市场、违约、系统性等各种风险,还具有以下四项特有的风险要素:
1.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因此,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2.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盈亏比例。在杠杆交易机制下,投资者既可能获得更高收益,也可能遭受更大损失,甚至有可能导致全部亏损甚至负资产。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杠杆,理性申请和使用授信额度,将风险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
3.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目前,证券交易所规定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一旦低于最低标准,证券公司将会通知投资者在约定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否则,证券公司将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即强制平仓。需要强调的是,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负债,还将继续被追索。
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负有谨慎、注意责任,即应随时注意自己的信用账户及其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并保持手机、家庭电话、邮箱等联系渠道通畅,以防止因未及时追加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
4.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九条: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有限,则存在授予客户的融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使用或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了解权利义务 审慎参与交易
通过上述知识普及我们不难发现,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参与。
“普通个人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投资时,要在充分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审慎参与交易。” 陕西证监局和西部证券专业人士对投资者发出如下提示:首先,应选择经证监会批准的合法机构参与两融业务;其次,应配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合格投资者评测程序,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参与两融业务;第三,对于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时限、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等,应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四,投资者参与两融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能仅凭听工作人员介绍、看宣传单等简单方式“大概了解”,应在签订合同时,充分深入了解约定条款细节和维权途径约定条款;第五,投资中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收集相关证据,按照合同约定维权方式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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