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郭欣)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昨日,省法制办发布《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10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都是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情况为残疾人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安排其接受职业培训。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财政部门可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工商登记注册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其中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支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各类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对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等。
即日起至5月10日,您可登录省法制办官网查看全文,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发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发传真至63916444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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