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网上购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的确给大家带来许多便徢和实惠,这是消费者一致肯定的事实。那么,我们在这其中应注意那些问题呢?为此,记者采访了陕西省家具协会张秘书长,他介绍了网上购物的优势。
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的限制;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由于网上商品省去了租店面、招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多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总体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陕西富丽家具公司董事长肖世敏先生告诉记者,近年来,富丽家具实行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销售运营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他们将继续完善这个体系。他在这里提醒消费者,网上购家具要注意一些问题,他说,我们在看到网上购物优点的同时更要认清它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便尽早地找到解决方案,促进网上购物的正常发展。目前,我国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状态的评价是“痛并快乐着”,而这其中痛的指数要高于快乐指数。
虽然网上购物存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认真甄别,许多问题可以避免。肖世敏董事长向提示广大消费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难以保证。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有关商品的基本情况。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约性。《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问题会以此为自己辩解。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可能领会不到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因此,有时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G5记者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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