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主动承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则、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同奖惩。
《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奖惩。
《实施办法》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或者整治不力的。
《实施办法》规定,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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