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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征意见 市区内电梯困人 维保人员半小时要到场

来源:西安晚报 2017-04-12 06:0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记者 郭欣)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乘坐电梯,电梯安全备受关注。昨日,省法制办公布《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4月30日前可反馈。

《办法》提出,实行电梯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电梯安全诚信信用档案, 对电梯安全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并向社会曝光。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或者移装的乘客电梯,应具备供电双回路系统、配置备用电源、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之一。使用单位应为在用乘客电梯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医用电梯、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观光电梯,以及按要求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的电梯,应由持证人员操作。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

电梯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或者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等情形,电梯使用单位应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电梯乘用人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等。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的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保人员应及时施救。接到救援信息后,市区内 30分钟内、其他地区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无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自检记录(报告)的、使用年限超过15年未经评估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依法封停电梯,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上报。

4月30日前,您可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传真至63916444,或发送邮件至ELO_wjf@163.com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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