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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4月30日实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负责人责任

来源:西安商报 2017-04-11 06:0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从4月30日起,全省实施《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该《规定》指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主管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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