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和《陕西省盐务管理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盐发〔2016〕2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全市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制定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核心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明确要求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目前仅有市内各级国营盐业公司具有食盐批发资质,任何食盐生产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无权限进行食盐批发活动。
二、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于无证违法经营。对于非法从事食盐批发的单位和个人,盐务、食药、工商行政等部门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提供低价供应食用盐为诱饵进行预收货款和保证金的行为均涉嫌违法。在此郑重提醒个体商户、餐饮饭店、集体食堂、饮食摊点、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在采购食盐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进货,避免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913-2110286、18009130076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盐务管理局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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