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华)记者日前获悉,由省财政厅牵头完成的两项调研成果近期转化为由国家出台的《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政策》和《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近年来,省财政厅在开展税收政策调研工作中,对西安交通大学等省内11所高校后勤集团几年来的经营情况、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等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今年高校秋季开学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该调研成果转化为税收政策,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与此同时,省财政厅牵头财政部关于供热企业税收政策调研,对西安、咸阳等市区供热企业生产经营、税收缴纳等情况进行了调研,从支持企业发展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在2016年供暖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吸纳了调研意见,下发《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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