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再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办法》对电信设施规划与建设、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其中拟定,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预留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公共区域管理人应无偿提供电信设施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便利。
用户有权自主选择服务
办法拟定,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共建共享电信资源;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共建共享要求的,不得拒绝。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管理人应当无偿提供电信设施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未按照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
配套设施纳入建筑设计
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人防工程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预留通信管线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等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他人电信设施应当征得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使用或者拆除他人电信设施。
已建成电信设施入廊时需补偿费用
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发现擅自改动、迁移、使用或者拆除电信设施的,应当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得擅自采取措施,阻断或者影响正常通信。地下综合管廊覆盖区域内,电信设施应当入廊。已建成电信设施因入廊需要迁移或者改动的,产生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或者改动的单位依法予以补偿。
此次征求意见截至11月22日,公众如果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通讯地址: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电话:87292210,传真:87294499;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本报记者张维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王娇莉)2016世园音乐节陕西乐队歌手大赛总决赛昨晚在西安小寨海港城落下帷幕,20组陕派乐队歌手展开实力“厮杀”,陕西TFboys青春组合献唱为选手加油助威,赢得阵阵掌声。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激...
陕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陕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