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维)《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开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提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军工单位合作或者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等任务。
意见稿提出,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以全额资本进行投资。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项目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所规定的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于10月1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和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邮编710006;传真87294666;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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