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嘉)保障性安居工程干得好,今后有奖励了。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新制定的《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经省政府同意予以下发。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3个县(市、区)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推荐3个新城管委会参加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先进县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含新城)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等奖奖励3000万元,二等奖奖励2000万元,三等奖奖励1000万元。省政府每年表彰10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先进县(市、区、新城),各奖励500万元。
《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不得购买新建办公场所和设备,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用于发放给个人。《办法》自2016年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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