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根据其实际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需要哪些方面的帮助?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1)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进行改造;(2)物业服务者应当为其改造提供便利;(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予以资助。
39、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对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在为听力、视力、言语残疾人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提供便于沟通的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供盲文、手语翻译。
40、无障碍设施标识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41、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设置护栏和残疾人易识别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42、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在享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享有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时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相关信息制作成盲文、大字体印刷或者有声读物,供视力残疾人使用。
44、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哪些帮助?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适合其生理特点的便利或者帮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或者大字体印刷版的试卷、电子试卷,必要时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未完待续)
市创文办、市残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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