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越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张吉平)
贵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与我签订关于安康市汉滨区黄沟滨江公馆C-101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75天,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8日。我方已按合同规定支付贵公司相关费用,但此工程于2016年9月3日停工至今,并联系不上法人。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成,影响我方后期相关工作开展,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请贵公司法人或相关负责人于见报后3个工作日内速来我方协商解决。逾期,我方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安康市汉滨区川西坝子红码头火锅总店李伟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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