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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

来源:安康日报 2016-09-23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安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驻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申报流程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确认安置人数后,携带认定资料向同级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二)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直接向同级地税部门自行核缴申报缴纳。

四、时间安排

(一)年审申报期(9月10-30日)

(二)征收申报期(10月1日—11月25日)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16年10月1日至11月25日前,到同级地税部门依法足额缴纳2016年度全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催缴期(12月1日—12月1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缴纳保障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保障金的数额。

五、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就业年龄段人员。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保障金由派遣单位缴纳。

特此通告。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

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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