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原,男,现年60岁,汉族,现居住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店子湾村三组,身份证号612401195510053935,你因擅自购进区域外私盐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扣押的盐品1980公斤;2、罚款人民币11088元整。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盐政罚〔2016〕第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汉滨区瀛湖路3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3日内向安康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盐务管理局或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安康市盐务管理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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