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哪些人享有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权利?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享有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权利。
30、信息交流无障碍的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31、社区服务无障碍的要求是什么?
答:《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服务。举办有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32、什么是家庭无障碍改造?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根据其实际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
33、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哪些主管部门来处罚?
答:《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34、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谁来处罚?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35、对无障碍设施不进行维修养护的处罚?
答:《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由哪些主管部门审查?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37、哪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可以告知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残疾人、老年人代表试用,听取其意见?
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可以告知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残疾人、老年人代表试用,听取其意见: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场所; (二)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公共场所;
(三)金融、邮政、电信等营业场所;(四)大型商场、餐饮、住宿等商业服务场所;
(五)供养、托养机构等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公共场所。(未完待续)
市创文办、市残联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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