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红卫董楠)日前,家住山阳县城关街道办的邱女士,发现自己12岁的孩子未经大人同意私自购买智能手机一部,邱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通过山阳县市场监管局调解,商家退还了货款。
邱女士透露,9月的一天,邱女士爱人见到儿子拿着一部价值1699元的新OPPO智能手机在玩。经过追问,得知其擅自拿大人的钱在山阳县城关街道办某手机店购买了手机。其爱人第二天立即去手机店要求退货,但店主以购买手机是孩子的自愿行为,且手机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邱女士的退货请求。邱女士认为,在购买手机时,商家明知自己儿子为未成年仍将手机卖给他,有错在先。双方协商不下,邱女士无奈之下向山阳县市场监管局求助。
经了解,调解人员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邱女士的儿子只有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购买价值1699元的手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符。因此,其擅自与商家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调节员现场向商家作了法律宣传与解读,并依法组织商家和邱女士进行调解。近日,经协商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该手机店退还邱女士1699元。
对此,山阳县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高价值商品时,理应劝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此外,家长也要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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