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明培尧 报道)为了搬出大山,轻信他人并交纳搬迁款6万元,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搬迁计划不能落实,缴纳的搬迁款也无法要回。日前,西安市鄠邑区法院一审判决3起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涉案村委会被判返还搬迁户宋会强等3人每人各2万元。3名搬迁户的利益依法得以保护。
宋会强家住山阳县一个山村里,因条件有限,孩子上学、出行均不方便。看到同村好几个老乡都搬出了大山,迁到周至县、鄠邑区等平原地区,宋会强也动了搬迁的想法,随即和两个好友开始张罗移民搬迁的相关事宜。通过老乡介绍,宋会强联系上了西安市鄠邑区某村委会主任崔民虎。崔民虎担任村长近10年,在2009年通过收取搬迁费已经为十几户陕南农民办理了移民搬迁手续。
2016年8月,宋会强等3人与该村村委会主任崔民虎签订移民搬迁协议.协议中约定宋会强等人向村委会共交纳6万元,该村委会承诺给他们分别划分桩基,并分配3亩农耕土地。宋会强等人交款后,该村委会向其出具收款收据。不料,交钱之后,村委会并未按照协议划分桩基,也未分配农耕土地,而且崔民虎手机关机,无法联络。宋会强等人找镇政府、检察院解决问题均没有结果,只好将该村委会起诉到法院。
鄠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认真翻阅案件材料,及时调查了解案情并组织开庭。经审理查明,该村委会其他人对此事均不知情,崔民虎本人也联系不上。但经过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崔民虎以村委会名义收款属实,向宋会强等人出具收款收据属实,在崔民虎向宋会强等人出具的所有手续中均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及村委会主任签字,收款至今宋会强等人并未享受任何村民待遇。
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该村委会收款行为系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鄠邑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村委会返还宋会强等3人每人各2万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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